患者术后恢复良好,医院却遭到索赔,这个

导读

治好了患者,还得赔?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梁雨

繁忙的妇科门诊,患者接踵而来,有多少时间可以沟通,又有多少时间可以仔细写病历,治好了也要赔偿,医院真的很无奈。

本周分享一个5月判决的案件,真感觉有点儿冤……

案例分析

年,患者杨某,53岁,因阴道分泌物中发现血丝到医院就诊。妇科医生为患者进行了分泌物、阴道镜等检查,诊断为宫颈息肉,给予阴道用冲洗液、聚维碘液、肖呋太尔阴道片治疗。患者主诉在用药后感觉外阴有灼烧感、红肿难受,20天后选择复诊,医生为其实施了“宫颈锥形切除术”,术后患者一直感觉不舒服,阴道有异物感、周围有坠感,医院就诊,接受理疗治疗。

患者认为医方实施手术属于过度医疗,在有炎症的情况下实施手术,并过度用药,最终导致,宫颈组织被锥切,并发盆腔炎、子宫脱垂、菌群失调。年,患者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元。

对于患者的意见,医方并不接受,指出患者因宫颈息肉、HPV阳性行宫颈LEEP术,手术时间3分钟,常规切除息肉、祛除息肉蒂部,后复查患者宫颈恢复良好。手术具备适应证,术式选择得当,患者主诉异物感、子宫脱垂、菌群失调等损害后果并非手术造成的损害后果,二者无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调查发现,病历记载患者在院方接受了宫颈LEEP术,术后病理为宫颈组织慢性炎症,术后1周曾有不规则出血,未治疗自行停止。外院查体:阴道畅、宫颈创面良好、子宫常大、左附件区轻压痛。

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指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分析如下:

1.医方门诊病历无病史、详细体格检查、诊断,术前准备不充分、术前未向患者详细告知手术目的、术式、手术经过、注意事项等。术后未按要求书写手术记录、未告知注意事项、复诊时间等,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告知不充分的过错。

2.病历记载术式为“宫颈息肉LEEP”,术后病理检查所见符合较大宫颈息肉,存在该手术适应证。患方表示实际术式为“宫颈锥切术(LEEP)”,该问题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可向法院举证。

3.患方指出医方过度医疗、过度用药,由于提交病历资料无详细用药记载,具体使用情况不详,鉴定人无法评价该问题。

对于医方的责任,鉴定人分析指出:医院就诊查体宫颈光滑,说明局部愈合良好。患医院诊断为阴道炎,建议妇科内分泌治疗,可能与绝经期激素水平下降、糖尿病以及心理原因有关。最终认定,医方术前、术后告知不充分,导致患者对疾病认识不足的过错与其自觉阴道不适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对于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医患双方均不认可。患者坚持医方实施的“宫颈锥切术”无手术并发证,医方应负全责;而医方认为,患者术后不适只是主观感觉,并非客观、明确的医疗损害后果。

法官认为,医患双方虽然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但是没有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因此按照鉴定意见,判决医方承担30%责任,赔偿患者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1元,鉴定费元由医方全部负担。

治好了患者,还得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与既往案件不同,此案件医方诊治过后,患者没有死、没有残、没有组织损害,术后多次复查都指出,医方手术部位恢复良好。鉴定专家也指出,患者术后不舒服的感觉与患者年龄、病史、原有疾病等多种因素有关,与医方实施的手术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没有损害,何谈赔偿,患者的损害后果是什么?从最终的判决可以看出,医方被判按照比例赔偿了患者的医药费、误工费和交通费。

笔者老刘推断,法官可能认为医方的过错是病历写得不够完美,导致不能举证证明尽到了告知义务,而患者的损害后果就是由于医方告知不足,导致患者误解而多次就诊付出的代价。没有死亡和伤残,基本赔偿额度不会太多,即使比例稍高也无妨。

鉴定费没有按照比例判决,而是由医方全额承担,可能又是因为法官“和谐”的结果。毕竟患方先期指出1.5万元鉴定费、数百元诉讼费,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最终判决获得元的回报,不“和谐”一下就太不“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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